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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黄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2017-09-22
版本 v1.0
字数 7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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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科学完备的基础设施体系、专业作业服务体系和智慧城市管理体系,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并逐步提高,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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