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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2017-10-16
版本 v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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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已经2008年8月20日国务院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畜禽遗传资源进出境和对外合作研究利用的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畜禽遗传资源,防止畜禽遗传资源流失,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

本办法所称畜禽遗传资源,是指畜禽及其卵子(蛋)、胚胎、精液、基因物质等遗传材料。

第四条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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